自由講場

跳至

首頁
1

尾頁
   0


別墅

積分: 527


1#
發表於 10-5-1 09:02 |顯示全部帖子
原帖由 3509 於 10-5-1 08:12 發表
呢啲新聞重覆又重覆, 就係因為從來無重判過. 亦無懲罰性判罪, 跟本起唔到阻嚇. 如果啲官真係覺得飲尿/經血燙係無傷害性, 就判做呢啲嘢嘅工人, 受設同樣對待, 既無傷害又可懲戒, 唔係對工人違反僱主對佢誠信最適合判 ...

agree with you !
嘅然飲呢 d 係無傷大雅嘅, 咁就應該罰佢哋於判佢哋無罪的法官面前, 飲用完一公升濃縮的加料飲料才釋放啦, 如果唔肯飲, 僱主就可以不用賠賞任何嘢, 可隨時叮佢走 !

首頁
1

尾頁

跳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