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官指出被告所屬的「淺粉紅色」組別,有 3 名男子均蓄金色短髮、髮型相若,從背後看的外型相似,而 A 沒有根據五官辨認被告,她描述的外貌特徵不突出,她與被告事前亦不認識,若單憑她在案發短短數秒的觀察,未能毫無疑點地辨認該人是被告。"
"普通襲擊罪則指控被告在 8 月 21 日凌晨,在營地宿舍談論性話題時,要求事主借出手,示範如何捏一名女性的胸部,來回掃事主的手臂,又問及事主的性經驗,令她感到不舒服。
官分析證供指,辯方不爭議被告在宿舍客廳,並作出上述行為,但官認為事主始終知道當時談及性話題,而被告要求她伸出手臂,是牽涉性的示範;又指即使被告作出示範時,事主覺得不舒服,但她沒有拒絕或縮手,或表露出任何不悅的神情。
官續指,縱使被告作出的行為「不會受歡迎或者被接受」,但被告未必知悉其行為不受歡迎,事主亦是自願伸出手。官總結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兩項罪名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