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官當時引用案例,指出法官有權決定,被告在犯案時有否被挑釁,不一定要交由陪審團討論,所以原審法官並沒有犯錯。在普通法案例中,法官德夫林勳爵(Lord Devlin)曾指挑釁殺人必須是「突然和短暫」(sudden and temporary)失去自控能力,若說葉少文受雪詩之言所激怒,卻過了近半小時才動手,途中又曾上廁所,其行為已不符合挑釁殺人之定義。而且,他準備了利刀,並脅持死者母親,這些舉動都顯示行凶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顯示他殺人前的一刻仍有思考能力。翌年3月12日,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