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外傭常招損失
聘外傭問題多已是老生常談,但竟然有外傭上任不到兩天便出問題,其至人未到便先替僱主惹麻煩,令僱主深感缺乏保障!
個案一 到任翌日索回程機票李小姐經聯亞僱傭聘外傭,女傭上任翌日即情緒失常,又稱非自願來港。李着她寫辭職信,協議李毋須付回程機票,抵銷女傭所須付之一個月代通知金。惟外傭後經勞工處向她索回程機票費用和舟車費。李小姐指,曾於網上看到同一公司竟有相同個案,懷疑是同一騙人手法。
聯亞僱傭回覆,外傭須經印尼學校培訓一個月,不可能不願來港;另指外傭因沒收到僱主所付的回程機票,遂向勞工處求助,事件至今仍未調解。
個案二 中介反口否認曾協議孫小姐經爪哇女傭僱服務公司聘印傭,已付來港機票和佣金,惟入境處後指外傭其實身在香港且未與前僱主解約;爪哇為此與孫協議日後付印傭的回國機票費補償。
其後孫跟爪哇聲明只聘請女傭一個月,着職員跟女傭交代;後女傭疑犯刑事,孫怕被牽連,故不足一個月便辭退外傭,但照付足一個月工資。
惟其後女傭經勞工處投訴孫沒付代通知金和回程機票之餘,爪哇亦全盤否認曾與孫協議。事件已由勞工處調停,孫小姐最後仍要付回程機票等費用,她斥爪哇不誠實。
個案三 從未到任索有薪病假霍先生經海盈僱傭中心聘外傭,外傭稱眼睛有事一直未到任,卻先收到女傭用霍住址向財務公司借貸1.8萬元的信件。霍認為女傭不老實,加上遲未到任,已終止合約,其後女傭竟經勞工處向霍申索有薪病假、代通知金及回國機票等費用。
海盈回覆,女傭以正式外傭合約受聘於霍宅,以該址作通訊地址符合香港法例。霍先生只願付回國機票,其餘不願讓步,已交由法庭判決。
檔案編號:0811040、0823027、0827502
協議牴觸條例即無效勞工處表示,僱主與僱員達成協議可考慮簽署文件作實,惟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協議如有終止或減少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義,即屬無效。就上述個案,勞工處並非起訴僱主,只邀其出席會議解決糾紛。今年首八個月,該處已處理2,243宗外傭申索個案。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跟外傭私下協議未必明智,「你同佢協議唔畀機票錢或者代通知金,就好似你老闆話唔出人工畀你咁,你遲啲都會去告佢」。他認為若有「強烈證據」,例如有朋友同行做證人,或可經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