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惹上官非
同樓主相同嘅情況,今年我都聽過兩次,不同之處,在於事主係將物件放入自備環保袋,諗住方便 d 去收銀處俾錢,點知就係唔記得俾錢俾職員截停,繼而報警,被控盜竊...
呢類情況,真係好坦白,因為 「不付款而離去」已係刑事罪行,即使你當時被人發現而想補回貨款,對方一定係拒絕接納。反而,刑罰輕重視乎樓主有冇不誠實意圖,例如 cctv 影到當時嘅你係鬼鬼鼠鼠,定係動作自然。其實,呢個個案唯一方法只有認罪,樓主可嘗試搵人寫求情信。呢 d 個案都唔需要搵法援,樓主只需要喺裁判法院首次審訊前,搵當值律師,代表你進行訴訟,第一堂免費,如果不認罪要第二堂或以後,先要收錢
另外,提供埋刑罰資料參考一下 👇
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法庭可將犯人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其釋放,但法庭較少頒布此項命令。當裁判官考慮過犯人的個別情況後(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齡、健康狀況),或基於罪行輕微或認為犯案是情有可原,便可下令釋放犯人(可參考《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
在無條件下釋放,犯人仍會留有案底。如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犯人會被要求以不超過2,000 元作擔保(以自簽方式或以其他保證人擔保),為期最多三年。於擔保期內,犯人須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再干犯任何罪行,並在有需要時被傳召出庭應訊。如在擔保期內再犯案,該犯人便要支付擔保金額,或根據原本之罪行而重新被判刑。
簽保守行為:簽保守行為並非一種刑罰,而是一種預防措施。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方式或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三年。終審法院曾在Lau Wai Wo v HKSAR之案例中,指出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之要求太過空泛,因此,簽保守行為命令亦須列明犯人在擔保期內不能做的事情。舉例,一名脾氣暴躁的人在公眾地方襲擊他人後,法庭可判處該人「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 一年,期間須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得在公眾地方打架」。如該人在一年內再於公眾地方打架,便要繳付1,000元擔保金。法庭可在定罪或不定罪之情況下,判處被告簽保守行為,此項判決亦適用於在審訊中行為不檢之證人或申訴人。
如被告沒有案底而所犯之罪亦較為輕微(例如普通襲擊,或無持有武器下在公眾地方打架),控方或會選擇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對被告來說,此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而防止被告再犯,從而亦維護了公義。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而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之批准才可實行。
我和我最後的倔強,握緊雙手絕對不放,下一站是不是天堂,就算失望不能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