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日趨成熟,代孕成為了一些不育夫婦的希望。不少國家陸續有夫婦委托代理孕母產子,但這個新趨勢在法律上卻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
在香港,代孕在法律上處於灰色地帶,潛在的刑事後果和風險使代孕在本港並不普遍。香港法庭不執行代孕協議,而商業代孕亦是屬於違法。現時法例並無禁止代孕,有關安排受《父母與子女條例》監管。如妻子一方證實無法完成懷孕周期,同時亦沒有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案,代孕是容許的。
更多文章:子宮內膜異位「朱古力瘤」影響受孕機會?
更多文章:《4折入私院生仔保險攻略!(2020年5月更新)》
然而,事實上,委託代孕在香港法律上存在不少限制。法例規定已婚夫婦才可以委託代孕,而嬰兒出生後,委託方須於半年內向法庭申請,判定其為嬰兒的父母。委託人雙方亦須年滿18歲,其中一人須以香港為居籍、或在一年內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另外,胚胎必須由夫妻其中一人或二人配子(即精子或卵子)受精而成,代母及其伴侶都必須同意法庭的判令。申請人亦須證明嬰兒將與他們同住。此外,代母必須年滿21歲,由合資格的第三方醫生(非為其進行受孕手術的醫生)進行檢查。法庭在考慮代母的婚姻狀況、懷孕歷史、生理及心理狀況後,確認其可承受懷孕過程,才會批准申請。
代孕可讓不育夫婦完夢的同時,他們亦需承擔當中的風險,例如代母不願意把孩子的法定權轉交給委託人。在法庭頒發判令前,懷胎的代母仍是孩子的法定母親。代母是指按照懷孕前所訂立的安排,並透過人工受孕技術懷胎的女性。其受孕的目的是把所懷的孩子及其父母權轉交另一人,並由他行使作為父母的權利。人工受孕技術包括人工受精、體外受精、卵子或精子捐贈。以上的定義並不受代母懷孕的地點所影響。
同樣地,倘若代母在進行代孕時已婚,除非其丈夫反對,否則在法庭頒發判令前,他會被視作孩子的法定父親。若果代母未婚,孩子的法定父親可以是「陪同代母前往進行受孕」的男性同伴。如果代母沒有男性同伴,精子捐贈者將會被視作孩子的法定父親,故此法定父親須確保所有安排不會使他承擔其認為毋須負上的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