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領養兒童未必是社會最新的趨勢,然而對不少伴侶而言,這是一個理想的選擇。領養兒童目前在香港受《領養條例》規管,申請人需要符合年滿二十五歲、心理及生理健康良好、擁有穩定的工作及無犯罪紀錄的要求。合資格人士可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或三間獲認可的機構之一,包括母親的抉擇、國際社會服務社或保良局作出申請。若果申請人打算領養具親屬關係的兒童,則可以私人方式進行領養。
相關機構會以面試及家訪的方式,按照上述要求向申請人進行評估。如申請人為兒童的親屬,則毋須進行評估。申請人通過評估後,社署會為申請人及兒童作配對。社署在配對過程中,除了根據認可機構的意見外,還會考慮申請人與兒童的互相合適程度,並會優先考慮與兒童具相同文化、宗教及種族背景的申請人。
在法庭頒發領養令前,獲配對的兒童會被安排在申請人的家中居住半年,以評估他們能否適應新家庭。在臨時居住期間,倘若社署或相關的認可機構認為該配對安排並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會取消相關安排,並會帶走兒童。若果被終止配對安排或在評估階段被評為不適合,申請人可向社署或行政上訴委員會(視情況而定)申請覆核決定。
更多文章:代孕協議的潛在刑事後果和風險
跨國領養方面,本身受《海牙公約》監管,香港亦已將其納入《領養條例》之中。然而,有意進行跨國領養的海外申請人需面對多一重關卡:跨國領養通常只會在未能找到合適本地領養家庭的情況下,才會進行。這是由於對領養兒童而言,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下生活,有助減少適應問題。
海外人士若果有意領養香港兒童,必須向其所在國家的「中央機關」(即等同香港的社署署長)申請。該中央機關會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為領養者,並將報告送交香港社署。因此,海外申請人須確保他們符合其所在國家及香港的領養資格。
更多文章:子女撫養權知多少?
社署亦會對擬被領養的兒童是否適合由海外領養人領養作出評估,並將報告送交予海外的中央機關。如雙方都同意有關領養安排,被領養的兒童會獲安排在申請人的家庭居住半年,並會接受評估。
在香港,所有領養個案(包括以私人安排方式進行的領養)都必須獲得法庭頒發的領養令。獲得領養令後,領養父母將擁有親生父母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在本地法律下,領養父母與親生父母所負的家長責任是一樣的,而被領養的子女亦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包括如當領養父母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時的法律安排。在法律上,領養父母所作出的任何饋贈中、或其遺囑中對「子女」的提述,都會被視為包括領養兒童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