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港兩地的聯繫越趨緊密,在港註冊的跨境婚姻亦佔有相當的比例。根據政府統計處,2016年在香港註冊的50,008宗婚姻中,中港婚姻約佔35%。
不過,近年發生的一宗案件揭示了一個跨境婚姻的潛在問題。案中的母親為持有單程證來港的中國公民,父親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兒子慣常居於香港,但後來在未得父親的同意下被母親帶到內地,母子其後下落不明。案中母親離港前已在香港取得離婚文件,因此離婚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她亦沒有就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作出反對,因此父親得到了孩子的臨時管養權。父親期後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但該院以香港法院已承擔了該案的司法管轄權而駁回其申請。父親再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成功要求將臨時管養令改為最終判令,不過有關的判令仍未能在中國執行。
雖然香港律政司司長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於2017年6月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然而在簽訂相關安排之前,中國內地並不承認香港法院所頒發的離婚判令,亦不會執行相關的家事判令。
而且,即使互認安排已簽署生效,該安排並不涵蓋生效日期前頒發的判令,而生效日期仍有待中港兩地完成各自的內部程序後公布:內地將透過發布司法解釋以落實安排,而香港則會透過立法落實。換言之,上述案件的父親即使擁有兒子的管養權,但自2014年12月已經沒有與兒子見面。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香港已簽署《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並在1997年將其條款納入《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但由於中國並非《公約》簽訂國,因此當父或母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帶到內地生活,在港的另一方要跨境尋找子女下落便變得十分困難。因此,在兩地在落實有關互認機制前,最佳的解決方法就是中方早日簽署《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保障兒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