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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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夫妻在離婚時應如何分配資產?

香港離婚率高達37%,在亞洲各國中排名第一。由於離婚變得普遍,我們更需要了解離婚時資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香港致力促進性別平等,家事法庭亦遵從公平原則。這意味著法庭會視離婚雙方擁有同等地位。然而,法庭仍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而選擇不依照平等分配原則,使事情變得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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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主要原因為貢獻。舉例來說,在社會上越見普遍的短暫婚姻,可被辯稱為對財產增長缺少貢獻的理由。這通常會是決定資產分配的主要因素。不過即使是短暫婚姻,只要涉及子女,財產按50:50比例分配或許會顯得不妥當。

一般而言,法庭決定財產分配時遵循的原則如下:
1. 查明雙方包括資產及入息在內的財源;
2. 評估雙方及子女的經濟需要;
3. 按雙方需求劃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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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剩餘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所需,一切將會暫停,法庭會儘量滿足雙方要求。相反,「平均分取原則」或適用於該種情況。「平均分取原則」源於平等的基本概念,即雙方需要平等承擔婚姻的良好結果,意味著配偶或不限於只能獲取他/她所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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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剩餘資產時,就會出現雙方可能需要偏離「平均分取原則」,並按50:50的比例分配資產的各種原因。其中一些考慮因素包括:

• 資產來源,及是否屬於餽贈或遺產繼承;
• 屬於婚前資產還是婚後資產,並按理說不屬於婚姻關係中的結果;
• 適用於其中一方揮霍或浪費資產等針對財產的不良行為;
• 婚姻年期;
• 對家庭的特別貢獻,即其中一方是唯一養家的家庭成員,並因他個人才能值得獲分配超過半數的資產,及;
• 因退休金損失或婚姻關係引致的補償,例如其中一方放棄大好工作及家庭的未來前景。

以上的考慮因素或能說服法庭不應依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資產分配。典型的資產分配比例為50:50,贍養費可以財產轉讓或一筆過的形式支付。若果沒有足夠資產完全滿足財政較弱一方的需要,法庭往往會頒布命令予財政能力較強的一方,要求其向財政較弱一方每月支付贍養費。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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