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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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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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8 15:19 |只看該作者
如果政府真係敗訴,可否考慮以下安排:

1. 由於有好多程序政府要做,所以申請日期由兩/三年後開始. 申請時外傭必須仍在香港作家傭.

2. 隔兩/三個禮拜宣佈由即日起所有外籍家傭做滿/完一合約不可再逗留香港(即最多兩年約就要鬆人). 現在在港而又滿兩年只可完成手頭上合約就要番歸.

政府重要話明呢兩項係獨立安排,咁班冷癱咪冇禁易得米囉. 之前政府都可以減佢地薪,但又要employer比levy,都係咁啦.考立d名目啦. 唔知得唔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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