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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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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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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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0-24 16:25 |只看該作者
租約是梗約,到2014年3月19日完,但租客要求在今年(2013年)12月初提早搬走。依家佢唔肯交租,打俾佢傾佢又CUT線。想請教以下問題︰

1. 合約內寫了如果欠租7天,便可進行追討租金的行動。但見其他網站寫要第15天才可經法律程序申請收樓,咁應該是跟合約條款第8天,還是法律要求的第15天?

2. 因不知租客工作地址及佢其他資料(我只有身分證號碼和電話),如我透過私家偵探查他相關資料和新地址(搬走後),得到的資料是合法嗎? 另聘請私家偵探的費用能否一同計在因追討租金而付出的額外開支?

3. 如我將欠租信傳真到租客的公司,是合法嗎? (因知佢在大機構返工)

4. 如佢真的在12月初搬走了,賠償計法是否由12月初至2014年3月19日期間的租金+完梗約後的一個月通知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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