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art_main.php?iss_id=20110406&sec_id=6996647&art_id=50005748
張建宗又指,僱主不會因設立試用期而減少開支
(樓主不同意,因為一旦外傭表現欠佳,大部分僱主都不敢把外傭久留在家,不選擇給一個月的提早通知,而忍痛付一個月的薪金賠償,相反大部分外傭卻沒有此顧慮,只需要提早一個月通知,便可以黑面繼續在僱主家工作,如果設試用期,則僱主至少可省回一個月的通知金),
但會令外傭承擔試用期的風險和相關成本,有機會因未能通過試用而蒙受嚴重損失,影響外傭來港工作的意欲和數目
(樓主不同意,新加坡聘請外傭的法例非常保障當地僱主,不是還有很多外傭去工作嗎? 況且香港人給外傭的薪金比新加坡的高,我肯定還有很多外傭想來香港工作的),
而政府亦甚至有機會要動用公帑,將欠缺旅費的外傭遣返原居地
(我認為可先要求外傭到港前先給一千元的按金,如果被解僱,則僱主多除少補。退而求其次,就當僱主不幸,全付回程機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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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如果外傭在試用期的表現欠佳,僱主至少可以省回一個月的薪金賠償,對僱主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