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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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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發表於 24-9-11 17:45 |只看該作者
cheung2013 發表於 24-9-11 17:20
除咗財產委托人,4女係監護人應該負照顧佢哋嘅責任啦,所以代收社署傷殘津貼+家姐庇護工場人工每個月萬二 ...
要被告首先有原告, 就咁睇條例, 應該都係社署做, 走唔甩
而且呀4女仲要袋左社署D 錢唔養果4個智障家人~ 社署係直接損失既當時人
虐待/疏忽照顧要柪, 呢D要睇醫療報告, 有傷有營養不良之類
而家有3 姨睇住又未必咁易有呢D 報告出黎, 但袋左D錢同遺產就比較易確認
監護權唔知有無咁易比社署踢返出黎, 拎返個緊急監護令呢 (a) (b) (c) 都符合喎~~

[size=14.6667px]59Q.
[size=14.6667px]緊急監護令
[size=14.6667px]雖然第59O條已有規定,在有待根據該條作出決定之時,如監護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有下述情況,則可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一項委任監護人的命令(緊急監護令) ——
[size=14.6667px]

(a)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正處於危險之中或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size=14.6667px]

(b)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由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在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所有或佔相當比例的事宜方面作出合理的決定;及

[size=14.6667px]

(c)


有需要立刻提供款項以保護該人。




[size=14.6667px]26B.
[size=14.6667px]更改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或取代產業受託監管人
[size=14.6667px]

(1)


原訟法庭可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 ——

(由[color=inherit !important]2000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a)


更改根據第11條或本條委任的產業受託監管人(有關受託監管人)的任何權力;

(b)


以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取代有關受託監管人,如有關受託監管人並非法定代表律師的話,則法定代表律師可被如此委任。




[size=14.6667px]

(2)


本條所指的申請,可由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任何親屬提出,但如該人的親屬沒有提出該項申請,則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a)


社會福利署署長;

(b)


法定代表律師;

(c)


根據第IVB部獲委任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或

(d)


有關受託監管人。








59S.
監護人

(1)


除非監護委員會信納以下事項,否則任何人(社會福利署署長除外)不得獲監護委員會根據本部委任為已獲收容監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 ——

(a)


建議的監護人已年滿18歲;

(b)


建議的監護人願意且能夠以監護人身分行事;

(c)


建議的監護人有能力照顧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d)


建議的監護人的性格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大致上相容的;

(e)


在該建議的監護人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之間,沒有不當的利益(尤其是屬財務性質的利益)衝突;

(f)


建議的監護人會促進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包括在建議的監護人(一經委任)認為否定該人的意見及願望是符合該人的利益時,否定該人的意見及願望;

(g)


雖然(f)段已有規定,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意見及願望在可以被確定的範圍內被尊重;

(h)


建議的監護人已以書面同意獲委任為監護人。


(2)


如監護委員會覺得沒有適當的人可被委任為屬監護申請的標的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則監護委員會須作出一項監護令,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

(3)


監護人於執行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或行使本條例下的任何權力時 ——

(a)


須確保屬有關監護令的標的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獲得促進,包括在監護人認為否定該人的意見及願望是符合該人的利益時,否定該人的意見及願望;

(b)


雖然(a)段已有規定,監護人須確保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意見及願望在可以被確定的範圍內被尊重,

監護人並須遵從監護委員會就該監護人而給予的指示(如有的話)以及遵守根據第72(1)(g)或(h)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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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發表於 24-9-11 17:53 |只看該作者
fanny590 發表於 24-9-9 20:04
智障點解仲要生

兒女是工具人。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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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發表於 24-9-11 18:51 |只看該作者
Tobbyy 發表於 24-9-11 13:56
我係咪同你識同一個人? 我識嗰個同ex斷絕咗來往,新男朋友打本畀佢做生意,仔都唔要由ex養,我諗佢新男朋友 ...


應該唔同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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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發表於 24-9-11 22:5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missshasha 於 24-9-11 22:59 編輯

睇到第17版,都仲仍然有人幫四女講說話,成件事分兩邊,前部份係四女出生於這個悲慘家庭,冇家庭溫暖, 18歲後需要負責四個智障家人,無可否認係可憐嘅,但係另外一邊,淨係攞返自己應得嘅遺產放返個監護權出嚟,成件事可以完,問題係佢攞晒所有遺產,半過錢都唔留俾家人,呢個做法,就算佢出身有幾悲慘都唔應該咁樣,唔係出身悲慘就可以做埋呢啲傷天害理嘅事,仲有人為佢哋辯護,唔明仲幫佢講說話嗰啲人係冇睇到成個報道,定係同四女係同一條船嘅人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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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發表於 24-9-11 23:26 |只看該作者
四女攞晒啲錢走,都係衰貪心,最唔明就係要取消宿舍,想揀生餓死佢哋幾個,好彩報東張,唔係可能餓死晒,屍體發臭先俾人揭發事件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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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發表於 24-9-11 23:36 |只看該作者
lovelysnake 發表於 24-9-10 22:46
我唔係幫四女,不過四女由細到大送去寄養家庭,同原生家庭關係疏離。如果我係四女,由細到大冇養過我,點解 ...

如果4女咁諗就唔應該做託管人,一早交比亞姨理,佢應該見有錢袋先做。
要照顧4個弱智人士真係唔容易,就算請工人都未必有人肯做,住院舍好啲。
4女做到咁真係有啲過份,沒有理行託管人責任&詐騙,拉得!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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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發表於 24-9-11 23:5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zoz 於 24-9-11 23:54 編輯
Yeelim 發表於 24-9-11 15:18
我覺得唔應該話4女,一個女仔,點照顧4個智障呀?一家唔知一家事!每日都要對住4個智障,壓力不足以外人道 ...

佢唔需要對住,亦可以唔照顧唔理。交比社署,4母女起碼有得食有得住,有社工理。

錢,生活費,家姐人工全部佢袋曬,連院舍申請都取消埋,佢想4母女點?瞓街之後餓死?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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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328#
發表於 24-9-12 00:54 |只看該作者
男仔頭 發表於 24-9-11 23:26
四女攞晒啲錢走,都係衰貪心,最唔明就係要取消宿舍,想揀生餓死佢哋幾個,好彩報東張,唔係可能餓死晒,屍 ...

如果申請到入院舍四女就無得幫佢地羅津貼掛,到時未無錢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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