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媽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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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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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3-12 15:40 |只看該作者
請問有冇MAMA知道如產假前遲職, 要有咩注意?? 當然要享有有薪產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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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5-4-14 23:51 |只看該作者
產假

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同一僱主連續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由於產假及產假薪酬是女性僱員根據《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假如僱員符合上述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資格,但於產假開始前已離職,她便不可享有有薪產假。

有關「生育保障」的詳細資料,你可參考勞工處出版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有關指南可在勞工處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下載。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若有爭議,法庭有最終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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