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歲音樂唱作人李珏熙(見圖左)於前年十月十八佔領運動期間,用膠水樽擲向警長背部,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及判監四星期,他不服到高院提出上訴,但遭法官駁回及須即時服刑。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案理由書,指上訴人證供前後不一與醫療報告有出入,拒絕信納其證供,並指雖明白水樽無大傷害力,但法庭須向公眾傳遞訊息,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嚴重行為,故維持判監四星期。張官於判詞指,上訴人辯稱從無向警員擲水樽,但突遭推倒在地上及被拘捕,警員拉扯其手銬導致他的前臂內側受傷;但張官質疑,上訴人的醫療報告中與他所指的案情並不脗合,有關傷勢從無在醫療報告上列出。維持判監四星期張官又質疑,上訴人被捕後只問警員他是否被捕,而非「為何被捕」,另就上訴人自稱於被捕後,從無向警員作出反抗的說法,惟有關證供前後不一,故拒絕信納上訴人所言。對於上訴人希望法庭在考慮到其良好背景,以及當時警民處於緊張狀態,判予較輕刑罰;張官指雖明白水樽無大傷害力,但在場「雨傘運動」人士當時情緒高漲,向正執行職務警員的襲擊行為,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而法庭必須向公眾傳遞訊息,襲警是嚴重行為,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三九二——二○一五。記者 劉瑋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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