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以下兒童的申請
(一) 兒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海外申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持有失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兒童,請遞交(ROP 144)表格,該表格須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填妥及簽署);
(三) 兒童的出生證明書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與該兒童的關係或法庭頒令(如適用)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合法監護人對該兒童擁有管養權;
(四) 如屬首次申請護照而兒童曾持有簽證身份書,須出示該證件;及
(五) 如屬申請換領護照,須出示兒童的原有護照;
11 歲以下兒童的額外規定
(六) 須出示學校證件(例如學生手冊,手冊須載有兒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並經校方蓋印證明)或其他身份證明。如無法提供身份證明,則應遞交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ID641),以及副署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載有副署人簽名的有效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對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11歲以下兒童的額外規定
(七) 一張額外相片(即合共遞交兩張相同的相片);及
(八) 由兒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填妥及簽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表格(ROP 3)(本地申請適用)或申請表格(ROP 144)(海外申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