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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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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13-12-18 18: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uoaccf 的帖子

基本法或者憲法當然不會寫得咁詳細啦。

任何方法正如我前面提到,都要有合理的基礎。你要計分,要大細超,都要有好理由,慳錢依家就係判定為不合理,公屋供應不足,或者都講得過去。

至於人大釋法,有必要嗎?會對香港有害嗎? 硬要指鹿為馬好解釋,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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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13-12-18 20:33 |只看該作者
唉..我地又可以做D咩呀
36日咋...緊張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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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13-12-19 09:1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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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13-12-19 09:1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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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13-12-19 09:3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山貓姐+發表於+13-12-18+15:20+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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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13-12-19 09:4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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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13-12-19 13:27 |只看該作者
joanl28 發表於 13-12-19 09:12
既然如此,不能用個人判斷,那就不是司法權力去衡量
這本來就是行政的權力
法律條文從冇任何要考慮庫房開支多少,否則這完全是行政的權力
現在法官正是粗暴干預行政權力

五個法官又如何
這樣多都一樣明顯犯錯
證明法官根本有政治立場
政府施政,都要乎合憲法/基本法,要受仲裁,口口聲聲話法官干預行政,從基本上已是個錯誤的想法。
而法院的判決,亦會考慮到對社會的影響,法官已說明,有關的關支節省,只是微不足道。這是你可以提出有關數據反駁他們的。

當然,我地白白送錢養班蝗蟲,包括我自已在內,條氣一定好唔順。

如果你要無根據地說他們有政治立場,刻意錯判,請便。我不知道,亦無從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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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13-12-19 13:38 |只看該作者
joanl28 發表於 13-12-19 09:18
有關論據完全是法官僭建入去,不是基本法要求

團聚不是必然等如福利,沒有福利就不能團聚嗎 ?
年輕化人口也不等如福利,何況個案是63歲,法官以此邏輯,豈非應該撤銷她居港權 ?
法官的邏輯根本好有問題.....

再說,「單程證家庭團聚政策」及「年輕化人口政策」都不是法律條文
這是行政的意志政策,若然政府放棄有關政策,例如不再要社會年輕化
那法官的判決又應何去何從 ?
問題又要回到那條惹火的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上,它說明「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社會福利。政府加上七年的期限,是違反了這條。

即是話,你又有個兩個政策要人地落黎,但又要違法,不給與他們應得的福利,法官說,這是非常混淆。

如果政府放棄那兩個政策又點?沒有從大陸持單程證來港的人,就不會有這爭拗,亦沒了這官司,本來無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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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13-12-19 13:42 |只看該作者
法庭判是要基於法例上的因素去考慮,如因政府決策上出問題要法庭去補鑊,才是干預行政.政府應在決策出前要作全面評估包括法例上.

點評

山貓姐  good point!  發表於 13-12-2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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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13-12-19 13:45 |只看該作者
hate3party 發表於 13-12-18 20:33
唉..我地又可以做D咩呀
我認為我地應爭取取回來港單程證的審批權。從而更嚴格和透明地審批來港定居人仕的經濟,自立能力。

看看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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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13-12-19 14:40 |只看該作者
單程證家庭團聚政策 - 比個權佢落嚟團聚,唔係養埋佢。

年輕化人口政策 - 呢個亞婆五十幾再婚,邊忽年輕??再者,可以從假結婚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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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13-12-19 15:29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hate3party+發表於+13-12-18+20:33+

原帖由 山貓姐 於 13-12-19 發表
我認為我地應爭取取回來港單程證的審批權。從而更嚴格和透明地審批來港定居人仕的經濟,自立能力。

看看其 ...
一陣又話冇人權不過佢地有$可以黎hk,我個人非常讚同



36日咋...緊張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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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13-12-20 12:4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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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13-12-20 12: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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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13-12-20 12: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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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13-12-20 12:5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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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13-12-20 12:59 |只看該作者

回覆:點解法官又可以干預行政

法官好有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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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13-12-20 13:59 |只看該作者
香港一直都係審慎理財, 3億可以起幾間學校/醫院/老人院,即使係少數目,都唔可以放寬規定。

政府當年嘅報告指出新移民申請綜媛數字扁高,而家7年變1年,數字將會更高。法官應否考慮社會嘅承受能力,以及對tax payers產生不公,因為用公帑供養大陸人嚟團聚!

再者,成日都話根據立法嘅原意, 我唔覺得基本法嘅原意係贊成7變1,反而《基本法》145條具體實質說明,政府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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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13-12-20 14: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點解法官又可以干預行政

亞爺一早同啲法官夾埋,去到終審冇得返轉頭,唔係點樣狂放啲冇生產力既人落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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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13-12-20 14:30 |只看該作者
joanl28 發表於 13-12-20 12:41
政府施政當然要乎合憲法
可惜,判斷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卻是隨心所慾,加入個人主觀意見
那還有法治可言 ?

相反,我覺得法官才不需要考慮到對社會的影響
法治就是法治,影響幾大都要執行
但問題係基本法從冇「微不足道就應該放寬福利」的規定
理財權力是完全屬於行政權,不是司法權
這是法官強行僭建之標準
更強行主觀認為是微不足道
若果不是微不足道,他們卻又拍拍籮抽
「微不足道」是指政府為左慳錢而加了七年期限,不是個伸辯理由。
所以判定政府的做法是違了基本法。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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