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l28 發表於 13-12-19 09:12
既然如此,不能用個人判斷,那就不是司法權力去衡量
這本來就是行政的權力
法律條文從冇任何要考慮庫房開支多少,否則這完全是行政的權力
現在法官正是粗暴干預行政權力
五個法官又如何
這樣多都一樣明顯犯錯
證明法官根本有政治立場
joanl28 發表於 13-12-19 09:18
有關論據完全是法官僭建入去,不是基本法要求
團聚不是必然等如福利,沒有福利就不能團聚嗎 ?
年輕化人口也不等如福利,何況個案是63歲,法官以此邏輯,豈非應該撤銷她居港權 ?
法官的邏輯根本好有問題.....
再說,「單程證家庭團聚政策」及「年輕化人口政策」都不是法律條文
這是行政的意志政策,若然政府放棄有關政策,例如不再要社會年輕化
那法官的判決又應何去何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