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夫婦離婚時,由於家事法庭相信父母的共同參與有利子女成長,雙方並無「輸贏」之分,因此,法庭一般傾向頒令「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予父母其中一方,並向另一方頒令「合理探視權」。
「管養」指擁有子女在重大事情上的決策權,包括其教育、醫療和宗教選擇。若果父母之間斷絕溝通,法庭則會發出單一管養令。
法庭近年多以共同照顧的方式處理,並設定子女與父母雙方見面的時間。時間分配上,由於50/50的劃分方式對子女的學業及日常生活而言不太可行,因此,子女的日常起居通常會由其中一方負責,雙方再協商與子女見面的時間。除非會打亂子女的作息時間,否則探視方可要求過夜,而周末及假期的時間則會平均地或輪流編配。
另一方面,就撫養權的判決,法庭亦有責任考慮子女的意願和社會福利署經評估後提交的報告。儘管法庭毋須跟隨其建議行事,但該報告對法庭而言非常重要。
法官會參考報告中羅列的考慮因素,當中包括子女的意願、健康和教育狀況、環境改變對他們的影響、其心智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有可能面對的風險、與父母的關係和父母是否有足夠能力滿足其需要等等。雖然有關項目未能一一盡錄,而列舉的事項亦不一定與每個個案全部相關,但仍具相當的參考價值。
父母因關係觸礁而離異,子女或不其然成為磨心。父母通常都明白糾紛對子女而言並非好事,並達成共識。然而,這種情況並非必然,法庭和雙方律師都有責任促請雙方將重點放在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上。